小華和同學到台北市五分埔去逛街,當買完衣服提著大包小包的的戰利品要回家時,正巧看到自己要搭的公車緩緩行駛而來,小華為了能順利趕上公車,一路追隨公車的速度,卻沒看到路旁的水溝蓋已經毀損,右腳踩空,噗通掉到水溝裡,造成骨折及挫傷,幸虧好心的路人報案送醫,在家休養了好幾個月才復原,小華的母親打電話來問,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現場搜證:
手邊有照像手機或是照像機先把事故地點拍下來,也把自己的傷口拍下來,當場搜證,如果一時間忘記,或是當時的情況危急,也請事後記得請家人到事故地點拍照存證,並請醫院開出診斷證明書,作為受傷的證據。
二、向相關單位申請調解:
以本案情形,要先以書面資料向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請求協議賠償,在台北市8米以上的道路是新建工程處,8米以下則是區公所的經建課。如果賠償義務機關自請求權人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在這裡要請各位朋友注意,如果沒有先向相關機關「協議」而貿然法院起訴的話,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法院會直接駁回,這點要十分小心。
三、如調解不成,就必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
以本案為例,小華向法院對新建工程處請求新台幣20萬的賠償,但是該處認為過高,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小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起訴,要求新建工程處賠償新台幣20萬元。
四、結果:
小華提起這件訴訟,最主要是想要提醒該處好好維護設備,以免其他人一同受害,雖然最後還不知判決的結果,但是小華已經決定所得的賠償金額要全數捐助慈善機構。
李宗憲律師還是要藉著這件案例提醒各位朋友,事事小心為要,子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弟子規也提到「身有傷,貽親憂。」一旦身體受傷,自己痛苦,父母也擔心,何苦來哉。但是在不幸發生意外後,如果是因為國家維護設備不當所導致,也請各位朋友不要忘記適時的主張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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