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的父親自小就離開了家,從此音訊全無,有天深夜,小陳被急促的門鈴聲所驚醒,打開門一看,門外站了幾個兄神惡煞,拿著本票向小陳要債,小陳一時摸不著頭緖,一問之下,才知道失散已久父親這幾年在外吃、喝、嫖、賭樣樣來,欠了一屁股債,而且父親在上個月已經在醫院過逝了,小陳前來事務所詢問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以書面先向法院「拋棄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簡單的說,就是所有的東西統統不要的意思,不管是財產還是債務,一旦小陳向法院以書面拋棄繼承,經法院發給備查函,拋棄繼承就生效,不管小陳的父親在外欠款多少,都與小陳無關了。但是拋棄繼承要注意時間,小陳的父親如果已經死亡超過3個月,而且小陳知道而沒有以書面去向法院拋棄繼承的話,那在法律上就不能再主張拋棄繼承了。
二、主張「限定繼承」:
1、所謂「限定繼承」,簡單的說,就是繼承多少還多少的意思,例如:只有繼承100萬,就算父親在外欠債2000萬,最多還是還100萬。
2、98年6月10日 之後,我國民法已經全面改採為「限定繼承」制,但是程序上分成「向法院申報」的程序和「被繼承人自己辦理」的程序,向法院申報的程序比較複雜,必需在人過逝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財產清冊,等提出財產清冊之後,再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通知所有債權人來法院申報債權,由法院來認定債權人應該分多少錢,時間上大概要花六個月到一年的時間,這樣的作法雖然比較複雜,但是完成後就沒有爭議,被繼承人之後就不用擔心害怕債主上門的問題。
3、由「繼承人自己辦理」限定繼承,在法律上也是可以的,雖然程序上沒有法院那麼複雜,但是繼承之後還是要通知債主,繼承多少還多少,剩下的才能運用,如果繼承人故意不把繼承來的錢還給債主,那法律的規定是殘酷的,對不起,繼承人還是要還,而且要把自己的財產賠進去一起還,所以只有在繼承人很清楚亡者的債權債務狀況的時候,才建議自己來辦理限定繼承的程序,否則,還是建議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走法院的程序會保險一些。
4、不過法律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例如:7歲幼童)、「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7歲以上,未滿20歲之少年)還是有優待,因為考慮到這些人還沒有充分的能力來面對社會糾紛,所以這些人如果一時疏忽,沒有完成程序,法律還是容許他們來享有限定繼承的好處。
5、所以小陳在這個情形下,也是可以向法院來申報財產冊,主張繼承多少,還多少的「限定繼承」。
三、結果:
小陳因為不想與債主有太多的牽扯,又對於父親外面的財產狀況及債務情形不清楚,毅然決然的在李律師的協助之下向法院拋棄繼承,最近已經取得法院的備查函,再也不用怕深夜有債主上門討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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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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