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太的兒子不幸被一位計程車司機撞成重傷。經過一年多的長時間的刑事訴訟,這位計程車司機以沒有錢為理由,拒不和解,最後王太太幫兒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最終判決計程車司機要賠償王太太的兒子130萬元。
當王太太以確定判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好不容易查到這個計程車司機在一家車行上班,有工作的收入。法院先發了一個「扣押命令」給車行。禁止車行把薪資給計程車司機,後來再發了一個「移轉命令」給王太太,讓王太太可以去向車行收取金錢,當王太太拿法院的「移轉命令」前往車行,要求車行把所扣得的薪資交付的時候,車行竟然說計程車司機之前已經向車行借了一筆錢,而且全部領走了,已經沒有錢可以給王太太,王太太前來詢問應該怎麼辦?
一、法院命令的種類:
依我國《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的規定,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所核發之執行命令有下列幾種:
1、「扣押命令」:
執行法院以命令禁止債務人就執行標的債權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之命令。
※其法院的公文上多會記載:「禁止債務人○○○在如說明所列債權金額範圍,收取對第三人(例如:公司或銀行等)○○○薪資債權(或存款)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2、「收取命令」:
指執行法院指示執行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被扣押債權之命令。
※其法院的公文上多會記載:「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債權金額○○元。」
3、「移轉命令」:
指執行法院將扣押之金錢債權,移轉給債權人之命令。移轉命令在送達與第三債務人時發生效力(參《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此時,債權即由執行債務人移轉與執行債權人,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參與分配,執行程序即算已完結。
※其法院的公文上多會記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如說明所列債權金額範圍,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
4、「支付轉給命令」:
指執行法院命第三債務人將扣押債權向執行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或分配給執行債權人之命令。
※其法院的公文上多會記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如說明所列債權金額範圍,應依本命令按月向台灣○○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二、王太太可以怎麼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 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延續,並非另一執行程序,倘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續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餘地。又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與移轉命令之性質,並不相同,非可一概而論。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係由執行債權人或執行法院代執行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在第三人未依命令向執行債權人或執行法院為支付前,原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故第三人拒不依命為支付時,執行法院應依執行債權人之聲請而實現其命令效果;至移轉命令則屬債權讓與性質,該命令一經合法送達,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即移轉於債權人,並應視為已受清償,原執行程序即因而終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2號參照)
(二)依本案例而言,王太太因已受債權之移轉,為車行之債權人,實務上,已無法再向法院聲請對車行強制執行,僅得於車行不給付時,於受移轉之債權範圍內,向車行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車行給付賠償。
三、 在目前的社會中,抱著債能躲就躲,能不還就不還心態的人還真不少。故意拖欠別人金錢,甚至在法院判決後故意隱匿財產,的人大有人在。但該是該來的,還是要來,該還的,還是要還,欠債還錢,因果報應,絲毫不差。
在「了凡四訓」一書中,我們看到了袁了凡先生前半生功名和所能領取的奉祿,被孔先生算定分文不差。我們就可以知道,我們一生中能用多少,確實是有命數的。不會因為去拖欠別人分文,自己就能有所獲益。
最近許多名人相繼辭世,據富比士的推算,賈伯斯約有七十億美金 的身家,但他自己實際享用其實並不多,更不用提他離世後,這些世間的財富,對他更是毫無意義。台灣的經營之神王永慶一生至儉,又何嘗不是如此呢?人一生擁有多少,不代表就能享用多少。能享用多少,命中自有定數,強求不得,亦無需強求。既然這些先人,都已經用自己作了最好的例子,告訴我們這些寶貴的智慧。又何苦故意拖欠別人債務,隱匿財產。日後連本帶利償還,豈不更為痛苦?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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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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