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8日 星期日

情人分手,要我還錢,怎麼辦?BY李宗憲律師


小珍在網路的交友網站認識阿正,和阿正交往三個月,交往初期,不論是看電影、吃美食、出遊外地、購買小禮物等,阿正總是大方地支付所有費用,令小珍感到十分窩心。
小珍後來因公司無預警倒閉,失業之後,經濟拮据,向阿正借了一筆10萬元的生活費,在阿正匯款後,小珍更主動寫了一張十萬元的借據給阿正,表示找到工作之後,一定會如期償還。
不料,世事多變,兩人因意見不合,大打出手,小珍對阿正提出分手的要求。阿正說:「要分手可以,但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我們應該好好把帳算清楚!」,阿正說著說著從口袋裡拿出一本小筆記本,裡面詳細記載著共同出遊的日期及費用細目,計算後,阿正向小珍要求負擔交往期間的一半支出35千元及欠款10萬元,小珍才發現阿正並非如表面上看起來這麼大方,而是錙銖必較的小氣男,小珍前來詢問律師,應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上述的事實,應該分成兩個部分來說明,一個部分是阿正支出共同出遊、約會、用餐、小禮物的費用。另一個部分是小珍向阿正借了一筆10萬元的生活費。
一、 第一個部分,也就是阿正在兩人約會時所支付的費用。就一般社會生活習慣而言,如果阿正沒有在約會當時言明要小珍共同分擔,這在法律上的評價上應該是屬於「贈與」。而「贈與」除非是有《民法》上416條所規定的法定原因之外,是不得撤銷的。所以這部分阿正向阿珍請求負擔一半的費用35千元是沒有道理的。就算阿正提出訴訟,到法院上也可能敗訴。
二、 第二個部分,阿正借給小珍的10萬元生活費,小珍也已經立了借據承諾償還,在法律的評價上,是屬於「消費借貸」。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依上開規定,如果借據上有立償還的時間,小正可以在償還日期到期時向小珍請求返還,如果小珍不返還,可以加計利息。如果沒有約定償還日期,小正可以先用「存證信函」向阿珍催告,定一個月以上的償還期間,要求阿珍還款,如果阿珍沒有還款,阿正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阿珍還款
三、 男女朋友間因財務所產生的爭議,時有所聞,甚至在網路或報章媒體看到為了不多的錢,引發殺機,斷送人命,令人感到遺憾!雙方交往過程必然會支出費用,最好的方式是大家輪流分擔,這一次我請,下一次你出,有來有往,關係會較為平衡。一方面會也不會因為算得太清楚而讓交往過程中的浪漫盪然無存,一方面也不會在分手後留下怨懟。交往靠機會,分手靠智慧。茫茫人海,能相遇而交往,機率可說是微乎其微。人生的緣份難得,交往不論時間是長是短,縱然沒有緣份能白頭偕老,也應感謝對方給我們一段愉快的時間及成長學習的機會,不是嗎?


★法律達人  保障眾人★
李宗憲律師
預約法律諮詢專線:02-27569918分機9(李專員)
李宗憲律師簡介:http://www.tzungsen.com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網址:
http://www.law-meridian.com/                    
Facebook:粉絲專頁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63號9樓
專業項目:
   演藝人員契約規劃及紛爭處理、代筆遺囑、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家事案件、存證信函、事務談判、事務調解、法律評估、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契約審核律師見證、訴狀代擬、債權處理、公寓大廈、投信投顧相關法規、銀行法、車禍案件理賠訴訟。
★經兆法律   保障權益★

16 則留言:

  1. 李律師好:請問你我親友申請罰鍰繳完二個月剩一個月失縱家人也去報失縱
    接到日本辦事處說犯罪拘留
    家人沒通報沒取消失蹤
    現在通輯怎麼辦
    希望透過信箱得到幫忙 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
      如果是行政上的罰鍰,應該只要把金額補繳完畢即可。
      如果是刑事上得易科罰金之處分,通緝後如未到案,可能隨時在被臨檢時被逮捕。如果被逮捕後,會被送到地檢署,可向檢察官聲請補足罰金。如果檢察官允許,補足罰金後應該就沒事了。
      而依法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無力繳交者,可能會改服勞役。也就是強制工作來抵罰金!

      刪除
  2. 李律師您好,

    經常在網路上拜讀您專業意見,受益良多。

    想請教您,我親友為一整型醫生,與債權人有債務糾紛。如法院就債權人申請的支付命令已發債權証明,而債權人日後以該債權証明向法院向我親友申請強制執行,如強制執行的標的為健保局給付的健保收入及診所的動產,請問債權人是否可就該健保全部收入強制執行?或限1/3?如診所動產為生財工具,會被強制執行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53條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如果是職業上必需,查封後可以向法院異議。
      至於健保收入不是薪資,不受1/3的限制,但可以依《強制執行法》52條之規定,主張酌留二個月間必要之金錢。

      刪除
  3. 律師你好,男女有金錢關西是常有的事情,之前跟前女友有金錢往來,總共借35000,女方不還,只是口頭,沒有借據,但有借錢的對話記錄,那這樣尋求法律訴訟會敗訴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
      借貸契約可以「口頭」為之,不一定要書面,最重要的是要能夠證明。只要是錄音夠清楚,到法院的時候對方也沒有否認這段錄音,也是可以拿來當作借貸契約證據使用。
      至於是否會勝訴,要看錄音的內容而定,如果有提到切確的借款金額及借款的事實,仍然是有機會勝訴。

      刪除
  4. 李律師你好:
    想跟你請教的問題是
    因A 利用我對她的好感
    而用言語欺騙我的金錢
    同時 事後發現有讓A 寫書面證明
    哪些錢都是她跟我借的
    也幫她代辦手機門號
    目前手機公司在催討

    請問 我該如何自保
    以及證明哪個門號不是我在使用的

    謝謝你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
      依法電信公司要對出名來辦手機的人請求,所以如果是您出名來辦手機的話,手機公司在法律上還是要向您來請求。您所主張的情況在法律上對電信公司是比較站不住的。
      致於您與A女的關係,如果是屬於金錢上的借貸,就要由您向A女請求了!

      刪除
  5. 律師好,請問有關強制執行法第52條:「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兩個月間生活所必須之食物、燃料及金錢。」請問這兩個月的生活所需在法律上有一個計算的標準嗎?是否可以引用內政部社會司所謂的(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標準?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
      一般法院會依照受執行人的家庭狀況來判定,如果您無法提出具體的金額,而是引用內政部社會司(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因為屬於官方資料,有可信度,法院有機會依照您提供的資料來判定准許!

      刪除
  6. 李律師你好,有問題想請教:

    我有個男友,極少見面,但男友在交往期間陸陸續續會一直匯生活費給我
    金額已高達90萬,今天因細故吵架,男友開始追討這90萬元。
    但在11/18昨天,男友早在LINE上說:借的錢不用還,藉此看清你這人。(都有截圖存證)

    今天又突然發神經說要追回這筆錢,在昨天跟男友要生活費也表明說:
    「心甘情願給我生活費的話才給我,不要就別匯給我」。
    今天11/19果然又匯3000生活費了。


    我有問題想請教律師:


    1.在之前鬧分手的時候,我曾說過假如分手我要慢慢還他這筆錢,
    但是後來11/18他在LINE上說不需要還了,今天(11/19)又表示說不用還了是氣話,
    這樣如果不還錢的話會有法律責任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
      要不要還,基本上還是看這筆錢是屬於「贈與」還是「借貸」,如果他說要錢「給」您是屬於「贈與」,而「贈與」一般要有法律上的特殊理由,才能撤銷,可能不用還。如果他說錢「借」您,是屬於「借貸」,依法是要還的。
      但不論如何,拿人手短,將來如果沒有在一起,要分手的話,對方可能因為花了不少錢,會有不甘心的心態,日後容易成為衝突導火線。
      法律上不用還,不代表就沒有麻煩。可以的話,還是把錢還清了,兩個人間乾乾淨淨的,日後才不會有糾紛!

      刪除
  7. 李律師你好:想請教個問題
    男友明年開始在新加坡工作,如果匯錢給我幫他存款可以嗎?為什麼有人會說要有夫妻關係才行男女朋友不行呢?確實是要夫妻才可以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
      一、因為匯款會產生贈與的疑慮,而目前夫妻贈與不課贈與稅。
      二、目前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為新台幣220萬,所以如果一年匯的範圍是220萬,應該還沒什麼太大的問題。
      三、單超過新台幣50萬的匯款,因為「洗錢防治法」的規範會有列管的狀況,所以匯款最好單筆不要超過新台幣50萬元。

      刪除
  8. 李律師您好:
    請問從媽媽戶頭分別匯款給子女20萬-50萬金額加總共190萬,又借朋友250萬,這樣媽媽有贈與稅的問題嗎?如果有該如何處理,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
      那就要請媽媽提出借據或本票來證明該筆款項為借款,不是贈與。
      只要證據充份而且可信,國稅局就不會課贈與稅!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