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華和阿祺是國二同班同學,兩人原本是好朋友,但是有一次因為阿華和阿祺因為網路遊戲點數卡發生爭執,阿華為了報復阿祺,就經常在同班同學面前,大叫阿祺是「賤人」、「白痴」,甚至聯合同學不理阿祺,有時候還會因細故追打阿祺。
阿祺因為阿華的行為,開始害怕上課,而產生拒絕上課的反訴,阿祺的媽媽無意見看見阿祺身上有不明的瘀青,與阿祺深談後,才知道阿華的所作所為,阿祺的媽媽來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提出刑事告訴: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華在同學面前辱罵阿祺「賤人」、「白痴」的行為,已經構成公然污辱的行為。而追打阿祺受傷,也已經構成傷害罪。
阿祺的媽媽可依上開法條獨立對阿華提出刑事告訴。
但是因為阿華僅是國二,只有14歲左右,依法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除非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不然一般實務上,少年法院會依案件的嚴重性,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施以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
二、請求民事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阿祺的媽媽可以代理阿祺請求阿華和阿華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親)連帶負責,要求回復名譽(例如向)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
三、要求主管機關為行政處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如果主管機關認定阿明的行為已達到身心虐待的情況,可以依97條之規定,對阿明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四、校園霸凌事件,一直是校園中存在的問題,除了落實校園道德教育外,父母也需要經常和子女進行溝通,如果小孩有逃學,或是不明原因的傷口,應加以關心,以避免受傷害的子女身心損害的擴大。
而霸凌者的父母,雖非行為人,但是民事上還是必需和未成年人負連帶責任。如果霸凌者的父母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生育子女,若只知道養活他們,而不去教育,作父母的失職,可是有法律責任的。親子教養,實屬重要,豈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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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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