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是一個社會新鮮人,剛到公司上班時,主管阿德就經常察覺到小玉經常眉頭深鎖,一副心事重重的樣子,但是因為和小玉還不熟,也不好意思過問小玉的隱私。直到最近,公司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要求公司扣小玉1/3的薪水送交到法院。這時候阿德才向小玉詢問,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小玉此時才娓娓道來她的坎坷的過去,小玉原本出生在一個優渥的家庭,父親在一次公司的營運危機中,周轉不靈,把居住的豪宅拿去向銀行抵押貸款5000萬,銀行要求父親要提供連帶保證人,才願意放貸。小玉的父親幾乎向所有的親友低頭請求幫忙,但每一個人都視他為瘟神,避之惟恐不及。小玉的父親在走頭無路的情況下,為了能讓銀行順利核貸,度過難關,迫不得已,在小玉5歲懵懂無知的時候,在向銀行的借貸契約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幫小玉簽下了「連帶保證人」。儘管最後銀行核貸,但公司仍然無法回復正常營運,以倒閉收場。家中的豪宅被拍賣抵債後,還不足2000多萬,小玉的父親也因此抑鬱而終,除了留下的滿滿的遺憾,還有2000多萬的債務。這筆債務到小玉成年之後,連本帶利,已經高達近5000萬,小玉就算不吃不喝,恐怕這輩子也無法還清,小玉來請教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先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保證債務無效」之訴訟:
依《民法》第1086條的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1097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小玉的父親在幫小玉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時,並不是保護、增進小玉的利益,反而是與小玉的利益相反。依上述的規定,小玉的父親依法不得代理小玉簽名,小玉父親代理小玉在借貸契約上簽下「連帶保證人」,應屬無效。程序上小玉可以先向法院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保證債務無效」的訴訟,來確保自己的權益。
二、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小玉可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暫時停止扣小玉的薪水,如果法院准許,會裁定請小玉繳交適度的擔保金後,才會停止執行。
三、在法院認定債務無效後,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銀行請求返還之被扣之金錢:
如果小玉的「保證債務」經法院認定為無效,那小玉之前所繳給銀行的錢,銀行取得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小玉可依上述規定,向銀行請求之前被銀行扣走的金錢及利息。
四、像小玉這樣不是因為自己的行為,但是欠下大筆債務的案例,在社會新聞時有所聞,切莫灰心喪志,對人生失去希望,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只要找到對的救濟管道,人生還是有轉寰的餘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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