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蝦毀!打掛竊賊要判刑!什麼是「正當防衛」?讓李宗憲律師來為您說分明!


  正強在一個武術世家長大,自幼習武,不論是詠春、太極、柔道都有涉獵,也曾參加多次自由搏擊比賽,獲得獎牌無數,成績斐然。自與師妹小美結婚之後,搬遷北上,入新居後,小倆口過得十分甜蜜。但在一個意想不到的日子裡,日子發生了驚天動地的變化。
有吸毒前科的慣竊阿明剛出獄,一時毒癮發作,竟潛入正強的新居,意圖行竊財物,以購買毒品吸食。無巧不成書,正強當時剛好和小美一起回家拿東西,一打開門,就看到阿明正在翻箱倒櫃,兩眼相望,雙方都呆了半晌。
此時慣竊阿明仗著比正強高半個頭,想先以身體優勢壓制正強,直撲正強而來。但正強不愧是練武出身,還來不及多想,身體直覺反應,一個側身閃過正強的攻擊,接著連續三個詠春的「日字衝拳」把慣竊阿明打得倒退三步,鼻血直流。慣竊阿明看情勢不對,把準備在身上的小刀抽了出來,狂吼一聲,再往正強身上刺來,正強一不小心,被劃了一道口子,鮮血直流。但為了保護妻子小美,正強奮不顧身,抓住了慣竊阿明的手臂,一個近身過肩摔,把阿明重重摔了出去,不巧,阿明的頭,剛好撞在了尖銳的桌角上,當場血流如注。一場激烈的打鬥結束了,小美打電話報警,救護車把慣竊阿明送醫急救,但阿明卻因為頭部重創,腦出血不治,一命歸西!沒多久,正強就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要正強去作筆錄,罪名是「過失致死罪」,正強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

究竟什麼是「正當防衛」,李宗憲律師為您說分明:
  關於「正當防衛」在《刑法》第23條中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李律師試著用一般人可以理解的話把深奧的法律條文簡要地分析一下,儘量讓一般民眾能瞭解:
(一)正強必需是遭受一個「現在」「不法」之侵害
簡單地說,這個攻擊行為,必需是現在「正在」發生。所以如果攻擊行為已經過去,例如:阿德三天前被人圍毆,三天後,路上巧遇仇家,阿德也不能再去把對方抓打一頓,主張「正當防衛」。
那如果這個攻擊行為是「合法」的,也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例如:警察依法逮捕人犯,或是監獄依法執行槍決,犯人都不能奪槍反擊,主張「正當防衛」。而案例中正強所面對慣竊阿明的攻擊行為,是屬於「正在」發生的「不合法」攻擊行為,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
(二)正強的行為必需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像本案例中,正強對抗慣竊阿明的行為,是出自於保護自己和妻子小美的生命安全,就沒有問題。
但假設路人阿德經過,看到正強和慣竊阿明正打成一團,因為阿明還欠阿德賭債100萬一直拖欠不還,而且還對他嗆聲,阿德抱著報仇出氣心態來教訓阿明,加入這場打鬥,把阿明海扁一頓,阿德就不能算是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而是尋仇的行為,就和「正當防衛」的條件不符合,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三)正強的防衛行為必需不能「過當」
什麼叫作「過當」?什麼又叫「不過當」?這是審判實務上爭議最大的地方。舉個例子來說會比較容易了解,如果案例中是個8歲的小朋友阿華趁著門沒關,進來偷點東西,正強只要把他抓住看管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正強把阿華毒打一頓,又來個過肩摔,導致8歲的阿華死亡,因為實力相差太多,正強實在是沒有必要作這麼激烈的處置,就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但實際發生的狀況,只有當事人在場,每一個案例的情況也不相同,案發當時情況是否危險?是否緊急?有多危險?有多緊急?其中一些微妙的氣氛,只有在場的當事人,才能深刻地感受,而法官是事後判斷者的角色,本人並不在現場,沒有直接面對生命的危害,對於現場行為人的心情及感受是比較難體會的,所以如果只是用一些客觀的條件加上邏輯的思考來判斷是不是防衛過當,就容易引發爭議,讓民眾有一種判決違反社會期待的觀感。法官只要願意涉身處地,問問自己,如果自己在當時的情況,是不是可能也作出和行為人正強一樣的行為,作出來的判決,就較可能符合社會的感情。
是否防衛「過當」要考慮的方方面面太多,真的是不容易啊!而媒體上面的資訊也是片面截取的,社會大眾如果有興趣瞭解,可以去看看法官的判決書,才能更全面性的瞭解,有更清楚的圖像,搞不好看完之後會覺得法官判得有道理喔!深入瞭解後再來發表意見,對法官會是比較公平的。
(四)「正當防衛」條文看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學理上的討論,已經可以寫出博士論文了。在本案例中,正強面對慣竊阿明的攻擊行為,為了保護自己和小美的生命安全,已經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是否防衛「過當」還是要由法官針對當時具體的情況來作判斷,而法官在判決時候,大多會參考之前最高法院的判例還有上級法院的見解,但目前實務上對於「正當防衛」的成立是相當保守的,自民國成立以來,成立「正當防衛」的案例寥寥無幾!地方法院的法官要作出一個成立「正當防衛」的判決,要面對上級法院的壓力,是需要相當大的勇氣和擔當的,也難怪成立「正當防衛」的判決,屈指可數!
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實務上,故意用言語挑撥引發他人的攻擊行為,例如說:「打我啊!來啊!不敢打是不是?你不是男人!」,等到別人真的開扁了,再反擊的行為,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而互毆情形下,法院判決也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這是一般人比較容易產生誤解,而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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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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