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媽媽自小刻苦,王伯伯早逝,王媽媽茹苦含辛地把五名子女拉拔長大,老大到老四從小就很會讀書,也都相當爭氣,不是博士,就是碩士,甚至還出國留學,畢業後也都順利謀得一份好工作,成家立業,讓王媽媽很是驕傲,逢人便提起這四名子女。惟獨老五,好像和讀書無緣,成績老是敬陪末座,只讀到高中畢業,好在老五也沒有學壞,也學得修機車的一技之長,雖然收入沒有四個哥哥姐姐高,但也足以溫飽。
但老五因為學歷不高,有點自卑,所以至今仍然不敢交女朋友,單身至今。再加上收入沒有哥哥姐姐們好,為了節省支出,所以和王媽媽同住,彼此照料,日子也還算過的平順。
但誰知世事難料,王媽媽在某個冬天的早上突然昏倒,不醒人事,送醫後才發現腦血管嚴重爆裂,重度中風。接下來長期臥床的日子,生活起居時時刻刻都要人照料,而這個重擔,就落在和王媽媽同住的老五身上,一開始四個哥哥姐姐還會回來探望王媽媽,但時間久了,大家探望的時間也就愈來愈少了,真的應驗了「久病無孝子」這句話。龐大的醫療開支,用完了王媽媽的存款,老五只好先用自己這幾年工作的存款先墊支。想找四位哥哥姐姐商量分擔費用,不是不接電話,就是找不到人,接到電話就推托家裡目前的經濟很緊,無法付擔費用。老五眼看著自己的積蓄也快花完,自己也不能不出外上班,想找個外勞來幫忙看僱王媽媽,卻愁自己的錢不夠支付,老五該怎麼辦?
律師教您怎麼辦:
一、老五可以請求四個兄弟姐妹分擔已墊支的費用:
《民法》第1114條第1 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又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9條、第1115條第3 項也有相關規定。所以依照上述的規定,五個子女應該都要負擔王媽媽的醫療費用、生活費用等相關開支,不應該有任何藉口、只是因為每個人的經濟狀況都有不同,如果真的經濟有困難,可以把實際的狀況向法院說明,由法院來作調整。
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的人倫身分,本來就應該依照各自的資力對父母負擔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有錢的可以多付一點,有困難的可以少付一點,但不能說全部都不付,所以如果只有其中老五單獨支出扶養費用,老五可以依《民法》第179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其他四兄弟姐妹償還其代墊應分擔之扶養費用,而且請求權的時效長達15年。
二、王媽媽將來要請外勞的錢及生活開銷,王媽媽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其他4位兒子給付扶養費用:
依照上面提到的規定,王媽媽有權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用,而扶養費用的內容就包含了必需的支出如醫葯費、看護(外勞)、生活必需費用等,如果四個子女還是不聞不問,不給付扶養費用,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的規定,扶養是屬於「家事非訟程序」(戊類),王媽媽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其他四名子女為扶養費給付的「裁定」。
三、法律程序上兩個案件可以同時合併辦理,以節省訴訟資源及時間:
而向四個兄弟姐妹請求償還墊款的是「老五」,而向4個兒女請求給扶養費的是「王媽媽」,對象可不能搞混了。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雖然請求的人有所不同,基於家事事件的特別的性質,可以在同一個案子裡由同一個法官來審理,以節省節省訴訟資源及時間。
四、近來不少當事人遭遇到案例中老五的困擾,而來詢問李律師的法律意見。眼見街上寵物站一家一家的開,生意好的不得了,有的人肯花錢給毛小孩洗澡、刷毛、作SPA。但對自己的父母,卻是連頓飯錢都捨不得花,斤斤計較程度令人搖頭。甚至有些子女把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後,就視父母如草芥,避之唯恐不及,看了實在令人感慨啊!
父母是子女的「根」,人人都在求富貴、名望、權勢,這些是「果」,沒有在樹根上灌溉,盡往果實上施肥,這樣的用處,其實不大。所以「百孝經」上提到「福祿皆因孝字得,天將孝子另眼觀。」、「諸事不順因不孝,回心復孝天理還。」是有他深刻的道理,而值得我們深思的!
延申閱讀:子女不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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