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是個不折不扣的電影迷,每個星期最少去電影院看3部電影。平時也加入電影討論的社團,一起和同好們討論劇情及角色,每每陷入電影劇情,幻想自己是裡面的主角,不能自己。最近同是電影愛好者大明把小華加入了一個專以電影為主題的LINE群組,群組內的成員,除了會對彼此分享電影的看法及心得之外,甚至會分享電影的連結,其中很多電影,還是目前電影院正在上映的電影。
小華點選連結後,發現「哇!真的就是目前正在上映的電影唉!」,有些電影還是小華這個星期才打算要上電影院看的,這下子小華樂了,心想:「這下子手機就是電影院,可真替荷包省了不少錢呢!」,其於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想法,小華把這些電影的連結轉傳給所有的親朋好友的群組,讓大家也可以一起分享。
過一陣子,小華收到了某律師事務所寄來的信函,說小華已經侵害了電影的著作權,要小華出面說明及理賠,如果小華不出面,就要提出刑事告訴,這下小華慌了,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您怎麼辦:
一、轉傳電影的「連結」有法律責任嗎?
依目前實務上法院判決的見解,如果小華只有轉傳「連結」,使其他人可透過該「連結」到其他網站去看電影,因為實際上沒有把影片下載後傳輸出去,所以不會構成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還不算是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害。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在小明如果明明知道連結的網站是不合法的,卻又故意轉傳「連結」給所有的親朋好友,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的幫助犯!除了刑事責任外,也可能要負共同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否構成幫助犯,還是要法院依實際的事實依法論斷!不可一概而論。
二、轉傳電影的「檔案」有法律責任嗎?
和上面提到的狀況不同的,就是把整個電影的檔案轉傳出去的情形。之前殭屍片正流行的時候,李律師就曾經看到有人把「屍速列車」的影片,分段傳輸到群組的情形,如果是這樣的情形,不管是轉傳整部影片或者影片的片斷,都已經構成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的方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依《著作權法》91條第1項的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是絕對構犯罪的行為,依法要面臨3年以下的刑責,甚至是還要負民事的賠償責任。
三、單純點「連結」或是「檔案」看電影,是否有法律責任?
依目前實務的見解,如果只有自己看,而沒有再轉傳出去,都不算是「重製」、或「公開傳輸」的行為,所以就目前法律的規定,還不算侵害著作財產權。也就說沒有刑事責任和民事的賠償問題。
四、如果接到相關的法律文件,先確認對方真的獲得電影公司的授權提告?或者只是詐騙集團?
李律師就曾經有當事人,接到聲稱是電影公司的電話,要求在LINE上轉傳「連結」的當事人要出面和解,要的賠償金也不是太多,約3萬元左右。甚至有些民眾沒有轉轉「連結」,只有單純點選「連結」看電影,只因為在群組內,就被打電話告知侵害著作權,要求出面和解,賠償和解金,不然就要提告。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除了是以複製光碟的方法侵害著作權外,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之罪」,簡單的理解,就是被害人提告,才有事,如果被害人不提告就沒事的意思。而要提出刑事告訴,必須本身是著作財產權人,或者是獲得合法授權的人,如果不是著作權人,也沒有獲得授權,依法是不能提告的。
有些詐騙集團,明明自己本身就不是著作權人,也沒有獲得授權,卻利用民眾不懂法律,破財消災,息事寧人的心態,向民眾詐騙金錢。所以在遇到這樣的情形,不論是接到電話,或是法律文件,民眾可以先請對方提出合法著作權人的證明文件,或是由合法授權人的授權文件,如果對方無法提出,或是不願提出,甚至提出的文件相當可疑,也無法查證,那可能就是詐騙的手段,要再仔細查證,以免受騙上當。
五、「智慧財產權」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是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大家可以想像沒有電影、電視節目、音樂、或是APP的生活嗎?生活中少了這些元素,是多麼的無趣啊?也相當地不方便。所以「智慧財產權」已經是和我們的日常生活分不開了,是需要我們去共同去維護及尊重。
舉例來說,如果大家都不去電影院看電影,電影公司虧錢,以後還會有人出錢拍電影嗎?電腦軟體、音樂、小說也是相同的道理。沒有好的電影可以看、好的音樂可以聽、好的電腦軟體可以用,最終受害的,還是我們消費者本身。所以花點錢去支持好的電影、音樂、電腦軟體,去鼓勵好的創作,真正受益的,也是我們自己。相同的,將來我們有好的創作,別人也會以相同的理念來支持我們,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這就是進步社會的象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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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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