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平時在飲料店打工,因外型亮麗,在那條街上,素有「珍珠正妹」的稱號。有一天「紅到底經紀公司」向Judy的飲料店訂了飲料外送,Judy當天送飲料到經紀公司的時候,剛好經紀公司的老板Mike正在面試新人,看見Judy的外形亮眼,剛好符合廣告主題,於是詢問Judy有沒有與經紀公司簽約,由經紀公司來培養Judy朝演藝之路邁進。
擔任明星一直是Judy從小的夢想,Judy於是很快就與「紅到底經紀公司」簽了一紙10年的長約。契約前三年Judy對外的報酬只能分2成,而且不能對外私接案子,也不能和其他的經紀公司簽約,要打工還要公司同意。
Mike對Judy說:雖然公司一開始的條件比較嚴苛,但經紀公司要花很多錢宣傳和培訓藝人,成本很高,之後等到Judy紅了,公司賺到了錢,就可以多分一點給Judy。Judy聽聽覺的有理,為了實現站在舞台上的夢想,就爽快地和「紅到底經紀公司」就簽下了十年的經紀合約。
簽了合約之後,二年內「紅到底經紀公司」不但沒有兌現當初的培訓Judy的計劃,只是零零星星地幫Judy接一些展場走秀的案子,有一搭沒一搭的,Judy的實在沒有辦法靠這些不穩定的收入過生活,Judy可不可以自己在契約還沒走完的時候就半途和「紅到底經紀公司」解約呢?
李宗憲律師的法律小叮嚀:
一、 藝人和經紀公司的法律關係:
在目前台灣法律上,並沒有一個針對藝人與經紀公司的專門法律來規定,所以目前在實務上有相關見解是把這類型的關係歸類為「勞務給付之契約」,而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相關規定來解決。
二、 Judy應該如何合法解約(終止):
(一)雙方「合意」解約:
契約能合雙方訂定,也能由雙方合意解約。但一般來說合意解約的情形並不多見,因為經紀約的條款大多較有利於經紀公司,所以經紀公司通常會向藝人要求解約金,才會願意合意解約。而藝人還沒走紅之前,經濟基礎還沒穩固,如果經紀公司提出「天價」的解約金,藝人付不出來,雙方也就很難達到共識。
(二)Judy可依《民法》關於「給付遲延」的規定解約:
因為在本案例中,「紅到底經紀公司」沒有兌現當初的培訓Judy的計劃,也沒有盡力幫Judy尋求演藝表演,這和當初雙方的約定是有落差的,這時候Judy就可以催告「紅到底經紀公司」於一定的期間內要履行當時契約的承諾,如果「紅到底經紀公司」在期限內還是沒有任何的培訓計劃或是幫Judy尋求好的表演機會,那Judy就可以依照《民法》第254條的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主張和「紅到底經紀公司」的解除(終止)經紀約。
(三)Judy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解約(終止):
雖然一般的經紀約都有履約期間的約定,但是仍有實務見解認為,藝人與經紀公司間是以「信賴關係」爲基礎所成立之契約,而得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而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雖然經紀公司和藝人已經約定了時間,但是在在信賴關係動搖的情況下,如果藝人仍受限於當初的約定,顯然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所以就算Judy和「紅到底經紀公司」的經紀約內有約定期間內不得終止,Judy向也可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向「紅到底經紀公司」主張解約。
後語:
藝人和經紀公司是屬於「共生」的關係,藝人藉由經紀公司對外尋找表演機會,經紀公司則因藝人表演酬勞約定分潤而獲利。如果經紀公司沒有履行簽約前對藝人承諾,沒有去培訓藝人,也沒有安排足夠表演機會,導致藝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藝人就容易產生另謀出路,而有換經紀公司的想法,甚至產生解約的糾紛。雙方必需互信和互利,才能共創雙贏,約才能走得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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