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是竹科的高階工程師,因為工作忙碌,無暇參加社交生活,因為一直沒有結婚,所以50歲的時候,還是孤家寡人,最後他也就打消結婚的念頭。最近聽聞高中同學正德癌症末期,因為發現的時候癌細胞已擴散到腦部,所以正德被發現時已陷入昏迷,什麼還來不及交待,就已經撒手人寰,家人對於正德的財產及債務狀況完全不清楚,因此手足無措,陷入愁雲慘霧之中。
步出正德的喪禮會場,振興想到高中時和正德的點點滴滴,內心滿是不捨與惆悵,為了避免家人也遇到這種狀況,於是把自己的遺願以及身後財產的處理方式用「電腦打字」後,列印出來,最後簽上自己的名字,裝在信封裡,並在信封外寫上大大的「遺囑」二個字,希望日後家人如果真的遭遇到相同的狀況,能依照這份遺囑辦理,不會手忙腳亂,振興用「電腦打字」的遺囑有效嗎?
律師教您怎麼辦:
一、 遺囑能不能自己寫?
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已經明文規定遺囑能自己製作,所以在法律上是可以自己寫遺囑的。
二、 遺囑自己寫要注意什麼?
依照《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因為遺囑是「要式行為」如果以下有任何一項沒有符合,就會違反法律的規定,整份遺囑就會無效,要特別小心:
1、 自書遺囑全文:
整份遺囑都要自己親自寫,不能有他人代筆的情形。包括由別人代筆,自己簽名的情形也是無效的。
2、 記明年、月、日:
要在遺囑上載明日期,用國字或阿拉伯數字都可以。
3、 並親自簽名:
在寫完遺囑之後,最後要自己簽名確認。如果只蓋印章沒有簽名,也是無效,要特別注意。
4、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中間有修改的部分,要註明在第幾行有改,改幾個字,親自簽名確認。
三、 可不可以用電腦打字?
因為遺囑是「要式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及目前實務的見解,自書遺囑一定要用「書寫」的方式。雖然隨著科技的進步,大家已經習慣用電腦打字,但在法律還沒修改之前,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還是無效的,目前的法院判決見解也是持相同的意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19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150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32號)。
所以在本案例中,振興用「電腦打字」的遺囑是無效的。
四、 自己寫遺囑可能產生的風險:
雖然依照我國《民法》可以自己書寫遺囑,但在實務上曾發生以下的狀況,導致立遺囑人的遺願無法實現:
1、 遺囑無效:
像案例中振興不知道法律的規定,用電腦打字。或是在製作遺囑的過程中有一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導致整份遺囑無效,當初立遺囑人的目的,就無法達成了。
2、 遺囑無人知悉:
有時候製作遺囑的人未告知他人,而沒有人知悉遺囑的存在,也就無法發生遺囑的效力。
3、 容易發生遺囑真偽的爭議:
發現遺囑時,可能不是所有家族的人都在場,遺囑中如果有些特別的安排,受到不利影響的人,可能會爭執遺囑的真實性,甚至主張遺囑偽造,由於無中立第三人在場證明,將可能導致遺囑真實性證明的困難。
4、 遺囑可能遭到隱匿:
發現遺囑的人,可能本身就是受到遺囑不利影響的人,如果遭到隱匿,立遺囑人的本意,就可能因此無法彰顯。
5、 遺囑雖然有效,但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
因遺囑涉及財產權變動,財產權的變動又牽涉到實務上的辦理過程,如果立遺囑人對於法律不了解,可能遺囑形式有效,但遺囑的內容在實務上無法執行或執行有困難,也會導致立遺囑人的美意大打折扣。
五、結論
隨著社會的觀念的開放,愈來愈多的人不再忌諱身後的規劃,立遺囑不再是老年人的專利。中青代,更願意敞開心胸面對無常的到來,提前以書面遺囑的方式向家人告別,交待應處理的事項,以避免家人的手足無措,這其實也是一種對家人的體貼及表達愛的方式。
只是在立遺囑時,最好還是能夠與專業人士討論遺囑的內容及將來執行的方式。由公正的第三人以專業的方式製作遺囑,一方面可以證明立遺囑人的真意而確保遺囑的有效性,一方面也可以確保立遺囑人的遺願能完全的展現,立遺囑人的一番美意才不會因此而辜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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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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