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祥是登山愛好者,喜歡穿梭於叢林中,享受芬多精的洗禮。在山脊上,眺望炫爛的日出,志祥的目標是完成台灣百嶽,終於在他人生的50歲完成了這個目標。但是志祥不因此而滿足,他此生想要完成登上世界第一高峰-喜馬拉雅山的聖母峰的夢想。
志祥籌備了2年,終於和夥伴正德和阿彥來到攻頂的營地,攀爬此峰的風險很高,除了登山技巧,更需要運氣,就如同當地雪巴人常說的:「是否能登山聖母峰,不是人決定的,而是聖母峰決定的。」。為了怕有個萬一,志祥於是把想說的話,要交待的事,還有財產如何處理分配的意願,透過手機錄下來,交給營地的夥伴,想說如果有個萬一,家人才能有個依循,不會手足無措,志祥用自己用手機錄下來的畫面,可以當作遺囑來使用嗎?
律師教您怎麼辦:
一、遺囑能不能用「錄影」的方式製作?
《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的歷史可追溯到於民國19年12月26日就已經公布,民國20年(1931年)5月5日施行。而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也是從民國19年就一直沿用到現在,不曾改過,當時並無法想像到現代人人有手機,隨時可錄影的情況,所以並沒有針對「錄影」的遺囑特別規定,而只有針對「錄音」的口授遺囑作特別規定,而解釋上,錄影一般也當然會包括錄音的內容,所以在法律上,應該可以對於遺囑的錄影,應該也可解釋成「口授遺囑」的一種。所以在法律上應該是合法可行的。
二、什麼時候可以用「錄影」的方式製作遺囑?
(一) 依照《民法》第 1195 條的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所以依照目前法律的規定的方式,只有在以下的情況才有機會用手機錄影製作「口授遺囑」
1、「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2、不能依其他法定方式(指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時。
以上兩者缺一不可,且照目前實務上的見解,就算是遺囑人「生命危急」,但如果還能夠用其他方式製作遺囑,就不能製作「口授遺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參照)
所以就目前實務的運作上,要用錄影來製作「口授遺囑」的條件可說是相當嚴格。志祥的情況,生命跡象正常,還不符合「生命危急」的條件,這時候的錄影就只能算是「遺願」,而不能算是有效的遺囑。
三、用「錄影」的方式製作遺囑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民法》第 1195 條的規定:「…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用錄影方式製作「口授遺囑」的方式如下,如果以下有任何一項沒有符合,就會違反法律的規定,整份遺囑就會無效,要特別小心:
所以依照上面的規定,錄影的過程要符合以下的程序
1、志祥自己要全程入鏡錄影。
2、同時找到二個見證人,即夥伴正德和阿彥同時一起錄影,並且在錄影的時候志祥要把見證人正德和阿彥的全名說出來,不能只是說綽號代稱。
3、錄影的時候要在內容提到錄影的年月日。
4、見證人正德和阿彥錄影時要提到「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志祥的真實意願,遺囑為真正。」
5、見證人正德和阿彥說完要報上自己的全名。
6、將手機放在信封密封,三個人志祥、正德和阿彥同時在密封處簽名並記載年月日。
在本案例中,如果志祥只是自己入鏡,而沒有完成以上的條件,就只能算是「遺願」,而不能算是有效的遺囑。
四、如果志祥登頂成功,平安歸來,遺囑還會繼續有效嗎?
依《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所以如果志祥登頂後,平安歸來,經過三個月錄影的「口授遺囑」會因此失效,這是和一般遺囑有很大不同的地方。
五、如果志祥沒有回來,錄影製作的「口授遺囑」就一定會生效嗎?
答案是不一定,因為依照第1197條:『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所以如果志祥不幸殉難,只有見證人正德平安回來,那就要由見證人正德或利害關係人(例如:被繼承人)在志祥殉難三個月內,把錄影的遺囑提供「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如果對親屬會議之認定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判決確定。如果見證人正德或利害關係人時間拖過了三個月,都會導致遺囑無效的結果。
六、自己錄影製作的「口授遺囑」可能產生的風險:
雖然解釋上依照我國《民法》可以自己錄影製作「口授遺囑」,但「口授遺囑」的條件實在相當嚴格,容易發生以下的狀況,導致立遺囑人的遺願無法實現:
1、不符合遺囑的規定而無效:
像案例中的志祥不知道法律的規定,製作時候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有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2、遺囑無人知悉:
有時候製作遺囑的人未告知他人,而沒有人知悉遺囑的存在,也就無法發生遺囑的效力。例如本案例中,三個人志祥、正德和阿彥同時發生山難,可能就沒有知道這份遺囑。
3、因為不明程序,三個月內沒有提供「親屬會議」或法院認定真偽,導致無效:
如果見證人時間拖過了三個月才提出「親屬會議」或法院,就會導致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的結果。
4、遺囑雖然有效,但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
因遺囑涉及財產權變動,財產權的變動又牽涉到實務上的辦理過程,如果立遺囑人對於法律不了解,可能遺囑形式有效,但遺囑的內容在實務上無法執行或執行有困難,也會導致立遺囑人的美意大打折扣。
七、結論
雖然目前科技發達,人人有手機,隨時可自拍。但由以上志祥的案例解析,可以知道,要用錄影的方式來製作「口授遺囑」,目前法律上的規定相當的嚴格及繁瑣,僅僅只是拿著手機自拍,如果沒有符合法律上的規定,最多僅能是稱為「遺願」,不會變成法律上合法的「遺囑」,「遺願」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只能當作繼承人的參考,就算是不遵照「遺願」,也不會違法。如果是「遺囑」就會有法律上的效力,被繼承人可以主張依照有效的「遺囑」來履行,法律上的效果天差地別,不可不知。
所以在立遺囑時,最好還是事先能夠與專業律師討論遺囑的內容及將來執行的方式。由公正法律人員以專業的方式製作遺囑,一方面可以證明立遺囑人的真意而確保遺囑的有效性,一方面也可以確保立遺囑人的遺願能完全的展現。而能達成立遺囑人當時製作遺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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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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